項目名稱 | 采礦權延續登記 |
設定依據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》;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》; 3.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》;4.《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》。 |
辦事程序 | 單位申請→窗口收件→行政審批處會同礦管處聯審辦理→局領導審批→行政審批處打印采礦許可證并通知領取 |
申報條件 | 申報材料齊全、合格 |
申報材料 | 一、紙質資料 1.關于要求采礦權延續登記的申請報告; 2.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; 3.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代碼證書(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提供);外商投資企業需有省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;均為復印件; 4.采礦權使用費、出讓金、礦產資源補償費、治理備用金、綜合保證金等繳納證明(發票為復印件); 5.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復印件; 6.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書復印件; 7.原采礦許可證正、副本; 8.采礦管理類審批事項預審表; 9.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依法開采情況的證明(三縣市發證的提交); 10.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。 注:所有資料除注明復印件(需原件校驗)外,都至少需原件1份;除采礦管理類審批事項預審表需1份外,其余資料都需要4份。 二、電子資料光盤(紙質資料原件掃描,4份) |
下載表格 | 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|
法定工作日 | 20日 |
承諾工作日 | 15日 |
收費依據 | 《關于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》(浙地發〔1998〕48號、浙價費〔1998〕325號) |
收費標準 | 100元 |